公司的全称作为商标名是否可以注册成功
根据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除了企业的全称外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与经过长期使用的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这两种情况外,仅含有公司的全称是不具备显著性,不能注册成功。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是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的特点;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第四章 商标的显著特征审查审理 第三点三节 其他的缺乏显著特征的
具体的考虑因素
1.商标的根本作用是要让消费者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企业名称的取得一般都是通过各层级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同地方的企业名称可能就只是存在地区的区别,其余的部分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允许企业全称作为商标名受到了保护,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与服务来源,也就是说企业全称是起不到区分商品或是服务来源的作用。
2.公司的名称是可以变更,如果没有查到重名即可以变更,大概变更的时间也只是一月左右,但是,商标的名称核准注册后是不能变更的,也不能在使用时随意的更改样式,这时候就会造成了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不能对应。
3.已经核准的商标是享有转让权,但是如果受让方与商标的企业全称是不一致,也会误导消费者,因此无法进行商标的转让。
4. 已经核准的商标是享有授权许可权,但是企业全称的商标名也无法进行授权,会误导了消费者。
关键词:公司全称作为商标名能否成功